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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印发帆船运动旅游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 | 作者:知海智库 | 发布时间: 2018-07-10 | 4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帆船运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和规范我省帆船运动旅游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帆船运动旅游系指利用规定船型的帆船(以下称运动帆船)在我省限定海域内开展的休闲运动和旅游活动。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限定海域的帆船比赛或其他休闲旅游(包括海钓)活动,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帆船系指载客在12人以内的单体龙骨帆船。

第三条帆船运动旅游经营单位须向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备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二)拥有1艘以上经检验合格取得识别号的运动帆船, 且已为帆船购买财产损害等相应保险。

(三)严格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员定额搭载乘客,禁止超载行为。

(四)拥有具备合法资质的帆船驾驶员,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购买相应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

(五)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帆船驾驶操作安全规范、帆船乘员须知、乘员落水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

(六)帆船运动旅游经营业务应当依托具有帆船靠泊、乘员上下艇必需的安全和服务条件的游艇码头开展。

(七)在海上风速超过6级或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应停止相关海上经营活动并返航。帆船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夜间开展帆船运动旅游服务。

(八)对提供的运动帆船旅游服务,要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含油污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四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完善的码头设施,以及游客上下船必需的候船区(厅)、厕所、售票处、停车场等服务配套设施。

(二)对帆船按照经营和非经营进行分类分区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监控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三)具备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经营管理、节假日高峰期管理、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

(四)严格码头人员出入管理,根据帆船乘员定额规定核准游客进入码头,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码头。

(五)码头应具备船舶加油、污染物接收及转运能力。

第五条运动帆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船检机构检验后出具适航证书或合格报告,并取得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认可并委托的专业或行业协会发放的识别号。

(二)应采取定期检查、航前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等有效方式保持帆船及其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三)每艘运动帆船应至少配备驾驶人员及安全人员各1名。配备符合安全规范的消防、通讯、轨迹定位、救生和应急灯等有关设备。

(四)运动帆船船舷前部显著位置须张贴规范的船舶标识名称及编号,在船体舱室显著位置张贴乘员定额、海上求救电话、安全须知、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规定。

第六条开展帆船运动旅游活动的驾驶人员须取得国家相关专业协会认可的资格证书,或经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注册认可的专业协会颁发的适任证书,或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A2F级适任证书。

运动帆船驾驶人员出航时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禁止酒后驾驶。

第七条驾驶运动帆船应遵守国家关于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有关规定,在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划定海域内活动。

海域划定由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鼓励参加帆船运动旅游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孕妇、明显酒醉者、高血压及有心脏病史者,三岁以下(或身高1米以下)儿童及70岁以上老人等不适宜人群不得乘坐运动帆船。

运动帆船航行期间船上所有乘员应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九条已备案的企业名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及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分别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条禁止个人开展或向社会提供有偿帆船运动旅游服务。

第十一条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倡导行业自律,禁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帆船运动旅游。

第十三条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应牵头做好对帆船运动旅游企业的服务和备案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依据自身职责做好对帆船运动旅游市场的监管;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自身职责做好对旅行社和导游组织参与帆船运动旅游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由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录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 81日起试行。